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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如果正常签定协议,缴纳税费,开具发票,在税前是可以按照限额扣除的?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回扣,如果正常签定协议,缴纳税费,开具发票,在税前是可以按照限额扣除的?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 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 年第60 号)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按合同规定向经销商支付回扣(返利)款,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销售费用”并税前扣除。 否则,支付商业贿赂与收入无关,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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