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行业计提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数是不是可以按照限额(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纳税调减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据此,保险公司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提取并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 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负数),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