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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的标准税法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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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差补助的标准税法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一般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 号) 规定,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100 元/天、新疆、西藏、青海 120 元/天)。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特殊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第三条规定, 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 100 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 120 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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