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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作为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现经法院判决,甲公司需将工程款支付给乙公司,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做账依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是甲方需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乙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无论是否经法院判决,应开具发票,作为支付方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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