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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小题大做”系列之居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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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个税,大家往往对一些基础概念熟视无睹,或者自以为知道,或者根本囫囵吞枣申报了个税完事。对政策的把握总是在这也行、那也可以的感觉上徘徊。元帅最近就为大家把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到的一些常见的基础概念逐一进行解剖,以飨读者。

本文中先来聊聊居民个人的概念。在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一次引入了居民个人的概念。相对于居民个人,还有非居民个人。

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写到,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税;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税。

那我们怎么去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呢?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有住所。当然这里的有住所可不是指您自己个儿有没有在北上广深买房,别的城市也不算。这里的有住所,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此各位看官,例如您的户籍在中国境内,那有没有房不重要,都要缴纳个税。

那如果没有住所呢?就是例如一个外国人来华,那外国人怎么缴纳个税呢?

第二个条件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属于居民个人。所以如果一个外籍个人来华,满足以上条件了,这个人也属于居民个人。当然如果不满足该条件,就属于非居民个人。

看完上述内容,大家突然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外籍个人来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属于居民个人,那么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要缴纳个税。也就是说该外籍个人在自己的祖国有收入的话,也要到中国来纳税?!是这么理解吗?大家看后肯定会摇头,那谁还来中国呀。但是注意,我们判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时就是这么判定的。只是在具体纳税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外籍个人来华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并给予了优惠。

政策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对于居民个人涉及的综合所得才有累计预扣和汇算清缴一说、按年纳税;对于非居民个人仍是按照每月来征税。二者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

作者 :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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