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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念念的其他所得:有的永别有的改头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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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等来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4号公告。公告明确了其中四项换税目继续征税,剩余六项则不再征税:

一、继续征税的情形

1.原财税【2005】94号---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4公告新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原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法定不征个税的情形除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4号公告新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有关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原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4号公告新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原财税〔2018〕22号---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74号公告新规定】 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不再征税的情形

1.财税字【1995】64号---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国税函发〔1995〕351号---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国税函【1999】627号---证券公司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国税函【2006】865号---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取得上述原按照个税法中“其他所得”征税六种情形的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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