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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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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爆雷事件如范冰冰案、康美药业、团贷网等等频频闪现,借助媒体的力量,一波又一波的狂浪在我们面前。元帅跟大家一样,像看电视剧似的,在被动普法的同时也津津有味的吃着瓜。但是,作为东审财税公司旗下一名资深的财税顾问,突然发现一个可怕的现象,很多人包括财务(老板就不用说)认为(恶意)取得假发票跟虚开发票是两回事,(恶意)取得假发票顶多被协查、补补税!妈呀,天雷滚滚,是哪家的法律告诉你可以如此的胆大包天、肆无忌惮、明火执仗、熟视无睹!

书归正传,首先我们来了解所谓的虚开发票,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此可以,我们常说的虚开发票,在法律上有以下四种具体行为方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通俗理解,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主要指卖发票的这类型单位。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俗理解,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主要指关联方之间互相开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俗理解,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主要指买发票的这类型单位。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哈哈,最后一种不禁让元帅想到某场景:某公司茶歇区,甲同事偶遇财务乙,“财务MM,有没有可靠的渠道,最近费用报销的多”边说边递了一杯luckin咖啡给财务。财务乙接过咖啡,心想都是同事这点帮不算啥,说到“我转他微信给你,挺靠谱的还便宜,你自己联系,别忘了要合同......”这样的场景是不是在我们工作时屡见不鲜啊!

注意啦!以上四种具体行为方式是不是都属于虚开发票呀!既然是同是虚开发票,那我们看看,有什么后果。根据最新政策《法[2018]226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第二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哇!元帅不禁又要惊呼了,我们的财务和老板一直在做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红线,大家千万不要碰啊!

随便拿一个最近的案例来看:违法人员居中“牵线”,16家企业恶意受票。

湖南省株洲市税务稽查部门最近与公安机关联手,查处了一起违法人员居中“牵线”,1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涉及金额1123.89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归案,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原来,陈某与其亲戚高某觉得做“发票生意”可以挣快钱,两人遂联系了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居中牵线,让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株洲市1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等人从中收取手续费,以此非法牟利。

株洲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将16户涉案企业定性为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缴了税款,查补入库税款合计642.11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元帅在这里再次提请各位财务人员、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要知法懂法守法,不要总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貌似三流一致了就万无一失;在国家“低税负、严征管”的形势下,充分利用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健康茁壮地成长在阳光下。

 

作者:东审财税咨询专家   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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