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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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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指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税发〔2005〕9号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一、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通知》不仅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而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选择权下放给了纳税人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此处需要强调的“自行选择”权,是每个居民个人的选择,发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要尊重纳税人的自行选择,避免不必要的维权纠纷。当然,鉴于计税方式选择的专业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也同时要求“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要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二、扣缴单位需“注意把握”计税方式

扣缴单位需“注意把握”计税方式的具体内涵,一是扣缴单位要预测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年终奖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哪种方式更节税;二是当纳税人选择年终奖、工资分开计税时,扣缴单位要确定两者之间如何拆分更节税。

情况1 当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0时:

【案例1】 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奖2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

方案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综合所得征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2+20000)-60000<0,则无需纳税。

方案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单独计算纳税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纳个税=20,000*3%=600(元)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时没有任何扣除(包括不再比较“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5000”的大小),故适用最低税率3%。上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600元。

结论:当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0时,年终奖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最合算。

情况2  0≦当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6000时:

【案例2】每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36,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方案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36000)-60000=36000元,需纳个税=36000*3%=1080

方案二,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收入部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60000=0,无需纳税。

36,000/12=3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需纳个税=36000*3% = 1080。

结论:0≦当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6000时,年终奖无论选择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适用税率都为3%,应缴个税相同。

情况3 当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6000 时:纳税人应选择将全年收入拆分成年终奖及工资的形式发放,分别单独计税最合算。但应避免多发一元钱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我们也提请广大扣缴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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