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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可退还 附加税费计征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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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8年在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试点后,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继发布,我国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此项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符合如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会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按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附加税费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

当纳税人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而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应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计征附加税费的依据。如果纳税人当初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进项税额时,才会产生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所以,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27日就出台了财税〔2018〕80号文,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纳税人朋友:增值税期末留抵可退还 附加税费计征应扣除。

 

作者:东审财税专家  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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