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税前扣除?
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请教:北京某乡政府A把一块土地租给了B企业,B企业定期支付A乡政府地租,但是A乡政府只给B企业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请问:盖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B企业支付地租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不能,乡政府应该提供什么合理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支付乡政府租金(“应税项目”),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