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司已经注销,投资成本无法追回,公司账上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据此,被投资方履行依法注销,投资方股权投资损失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