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新研发的产品,是外面代加工的,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给受托方提供包装材料(瓶子,瓶贴),那委托方这边这些瓶子之类的辅助材料怎么入账更为合适?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二款明确了,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据此,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双方属于销售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行为。由此, 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按销售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