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公司和B个人出资100万,成立C公司,各占50%股权。现在C公司注销,实际清算各项债务费用后还剩下1万,这1万返还股东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如何财务处理,是否涉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据此,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确认的股息所得,作为免税收入,超出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分得的剩余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借或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