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开的资金占用费发票是否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条件做税前扣除呢?
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明确了融资机构范围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企业支付商业保理公司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