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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房产税还原到以前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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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代管上级单位房子出租,1618年税局查补房产税800万元,请问这800万可以在19年度汇算清缴时,当期扣除吗?还是需要还原到以前各年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企业查补缴纳以前年度房产税,应按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不予在查补年度19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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