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们最近有个演出,对方汇来冠名费(或者说是赞助费),这个开发票开什么项目呢?是不是不能算疫情期间减免的生活服务类的收入啊?这个赞助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相当于是一种冠名,广告,如果开业务宣传费发票是不是可以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据此,提供文艺演出,收取的冠名费(赞助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文化服务’计缴增值税,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非广告服务,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