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建筑公司,17年因买发票给挂靠公司,后挂靠的公司于18年被税务查出补交了税款,此税款是由我公司转给挂靠公司交的,请问,我公司转给挂靠公司的税款怎么做账,可以进利润亏损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税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