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以前我们公司生产并经营黄金产品然后销售给客户,符合财税(2002)142号免增值税。现在我们不生产了,直接采购后销售,赚取差价,还能免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此,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