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租车公司将自有车辆承包给出租车司机,每月收取承包款,是不是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六)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据此,出租车公司将自有车辆承包给出租车司机,每月收取承包款,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