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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业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按什么标准缴纳增值税?
【摘要】:不超过20000元,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每次不超过500元和每月不超过20000元,如果同一业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按什么标准?例如:在施工现场租农民的车拉料,每天300元到500元,每天都用,最后一起结算,是不是一个月内结算时不超过20000元就可以?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据此,个人提供劳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不超过20000元,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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