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之间借款收到的利息我们可以认定属于金融服务,开具6%税率的专票吗?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六)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企业之间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6%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借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