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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件,同时提供相关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摘要】:13%;9%;分别开具发票。

请教:工业厂房项目,土建是总承包,钢结构专业分包是我们指定。钢结构材料部分是甲供,税率13%。安装部分是钢结构施工单位与总包签订,总承包是一般纳税人开具9%施工发票,钢结构分包是3%的施工发票。在甲供材的模式下,税务计取企业发票是按照多少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据此,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钢结构件按货物13%计缴增值税,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9%计缴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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