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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公司获得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摘要】:对购买方支付销售方的赔偿款(价外费用),应计缴增值税。

请教:我公司与境外合作方打官司,获得境外公司的一笔美元赔偿款,请问这笔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据此,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在境内,销售方境外,销售方支付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对购买方支付销售方的赔偿款(价外费用),应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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