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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商品是否要按市场价做视同销售处理?
【摘要】:应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卖酒的商贸公司,把酒赠送出去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还有按成本价计入招待费用的,这种情况是否要按市场价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八)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据此,企业将商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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