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乙公司代销我公司产品,我公司与乙方推荐的客户直接签合同开发票收款发货。我们按照产品销售金额的20%直付款给乙公司作为代销服务费,该项服务费是否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比例,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乙公司转账支付非交易双方的代销服务费,按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