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支付给对方公司的和解费,做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和解费,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若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和解费,应开具发票。否则,凭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