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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劳务费的减除基数是5000吗?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问题:有没有文件明确表示,在校大学生劳务费的减除基数是否是5000?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依据上述规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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