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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分公司发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摘要】: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总公司在上海,除了工资之外的其他发生都在总公司,但是所有人员工资都是在北京分公司发放,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吗?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第十七条三款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据此,总公司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所有人员工资都是在分公司发放,允许税前扣除,但计算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口径不包括总公司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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