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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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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24〕14号              2024-05-21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提前备案登记申报补贴,真实从事灵活就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上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复员退伍军人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补贴使用就业资金应科学控制全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量比例。其中,主城都市区区县原则上不超过15%,两群地区区县不超过30%。加强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核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积极推荐合适的市场化就业岗位,帮助安置人员有序退出。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劳务经纪人应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


  (二)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对象范围


  申报主体: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条件: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5﹒城乡低保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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