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上确认资产处置损益,缴纳了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这部分收入显示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行,导致账上的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不一致,请问这种需要修改申报表吗?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
据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除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还涉及“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由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不一致,属于正常,无需修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