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江西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通过这个合伙企业持有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再进行分红。现在考虑是否交个税,合伙人其中有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企业,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个税交个人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符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和个人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均不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