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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成立的A投资公司控股境内B公司,A公司设置员工激励政策涉及A和B公司高管,如何缴纳个税及缴纳地点?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开曼成立的A投资公司,控股境内B公司。在A公司设置员工激励政策,涉及AB的高管。如何缴纳个税,在哪里缴纳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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