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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香港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或分红,在香港代扣个税后,是否还需要在所在地自行申报个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的职工或股东如果从香港公司确定另外的工资薪金或分红。在香港正常代扣个税后,个人需不需在所在地自己申报,申报的流程和税款怎么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限额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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