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采购的商品已滞销多年,除做资产损失外,还有其他方式来处理积压的存货吗?(因是电子类产品,由于产品已过时多年,销售不出去,但是专管员不让我们做资产损失)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建议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