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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未实缴,合伙人转让股份是否需缴纳个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实缴。账面净资产-8000元。现在甲乙丙丁把其中的股份转让给AB两人,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实务中可能要求按加上注册资本确定LP份额转让收入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转让股权的原值按零确认,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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