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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自然人大股东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或平台增资,公司能否按股份支付处理个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非上市公司客户(1)自然人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或(2)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增资公司。这两种情况,公司可以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包括…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增资,按财产转让,投资者个人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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