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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网络文学平台写文章获得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缴纳个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个人(作者A)通过网络文学平台(公司甲)写文章,获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章最终版权归属于作者个人,只是在甲公司的平台上发布。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据此,版权归属于作者个人,取得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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