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缴纳个税?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缴纳个税?
【摘要】: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的合伙人,是否需要按照“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除股票溢价发行外),股东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