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天津子公司厂房租给了关联公司,2021年4月开始开发票,房本日期是2020年12月份。2022年5月会计去税局交了2022年1—6月的房产税,但是针对2021年度的房产税是如何认定的?如果不交是否有风险?逾期如何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业务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14〕108号)规定,因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此情况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此,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时间,采取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先纳税;未收到款,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期缴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