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把财务费用调增之后还涉及退税700+,去年总计就缴纳企业所得税1300+,需要不需要多调增一些出来?退税合适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05)》规定,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未按规定纳税调整,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