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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甲方委托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付款并要求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摘要】: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问题: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并附签委托书作为合同补充。甲方为丙方的总公司或境外总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服务,甲方同时委托其在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劳务完成后办理付款结算事宜,要求乙方开具发票给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请问开具发票给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服务,乙方开具发票给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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