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般是通用设备,A公司选择开票的时候,大类就会选其他通用设备,A公司有时候会带一些瓶子一起卖,相当于是通用设备的附件,A公司开票的时候,卖出去的瓶子选的也是其他通用设备这个大类,但是A公司的采购方觉得A公司这样做不妥:觉得卖出去的瓶子不属于通用设备,应该属于耗材,比如说这个瓶子属于玻璃的,就必须得根据这个材质去开;比如说材质是玻璃的瓶子,或者塑料的瓶子,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可以选其他通用设备开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据此,企业销售通用设备与瓶子,应分别开具发票,瓶子不属于其他通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