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要联合另外几家企业一起给北大捐款100万设立奖学金,北大基金会只能开一张收据,写公司的抬头,其他几家企业把款打给我企业账上,签订一个代收代付协议是否可以,是否涉及税款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共同捐款取得一张收据,对代收代付款,不属于应税行为,不涉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