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租三年,每年的收入确认是按当期开票金额还是均摊到每年确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跨期取得收入,无论是否开票收款,以权责发生制,按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并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