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6月用247.86万元收购A公司一项债权,债权为A公司出借自然人B借款306万,B在取得借款时抵押一套北京房子,此时A公司已经要求法院执行B的房产。因公司并未通知B,故法院不支持债权发生转让,后A和B和解,B打款347万元到法院,法院将款打给A,A又打给了公司。
请问6月购入债权应如何做账?9月收到执行款的会计处理?交易过程中涉及哪些税?
答: 6月购入债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入债权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认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债权投资——成本 247.86万元
贷方:银行存款 247.86万元
如果债权的购入涉及交易费用,应将交易费用计入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9月收到执行款的会计处理
收到执行款时,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债权的处置收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347万元
贷方:债权投资——成本 247.86万元
贷方:投资收益 99.14万元
投资收益部分为债权处置的利得,需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债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债权处置利得:处置债权产生的99.14万元利得需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