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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有哪些?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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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要点有哪些?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特别事项的处理

一、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
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申报时点

1、纳税人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或前三季
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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