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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会计基础管理十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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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会函[2025]4       2025-6-22


 湖南省财政会计基础管理十条


(适用财政系统)


  1.落实负责人法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非资金岗定期、不定期抽查银行对账单,核查账实一致性。


  2.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会计与出纳,经办与复核,出纳与稽核、档案管理、收支登记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兼任。


  3.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印章,任何人员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4.严管安全认证工具。资金支付所需的用户名、密码及U-key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禁止任何人员实际掌握资金支付业务全部环节用户名、密码或U-key


  5.规范票据管理。重要票据及凭证专人专柜管理,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


  6.定期开展内部对账。建立账簿与实物、款项、资料定期核对制度,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7.强化单位间对账。


  财政部门应当至少:①按月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对账;②按季与预算单位对账。


  乡镇(街道)应当至少:①按月与代理银行、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对账;②按年与存在资金往来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账。


  8.有计划开展轮岗。一般不安排会计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9.严守交接程序。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0.重视档案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及时归档,并安排专人管理。


湖南省财政会计基础管理十条


(适用预算单位)


  1.落实负责人法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非资金岗定期、不定期抽查银行对账单,核查账实一致性。


  2.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会计与出纳,经办与复核,出纳与稽核、档案管理、收支登记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兼任。


  3.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印章,任何人员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4.严管安全认证工具。资金支付所需的用户名、密码及U-key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禁止任何人员实际掌握资金支付业务全部环节用户名、密码或U-key


  5.规范票据管理。重要票据及凭证专人专柜管理,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


  6.定期开展内部对账。建立账簿与实物、款项、资料定期核对制度,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7.强化单位间对账。预算单位应当至少:①按月与银行对账;②按季与财政部门对账。


  8.有计划开展轮岗。一般不安排会计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9.严守交接程序。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0.重视档案工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及时归档,并安排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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