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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A向中国境内公司B提供境外居间服务,B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非居民个人A向中国境内的公司B提供发生在境外的居间服务,境内公司B在支付境外非居民个人A居间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境外个人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服务,若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如果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居间服务,如果服务的全部要素(包括服务的提供、接受、消费等)均在境外,且购买方在境外接受服务,则可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若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则通常被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据此,实务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认定较为严格,要求服务的提供方、接受方、服务消费地等均在境外,若购买方在境内,则往往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只有“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据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居间服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内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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