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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A公司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B,用于收购C有限公司100%股权。A公司作为B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税费,代为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20191231B基金将4亿元项目款汇入D公司,其中2.64亿作为借款资金并签订借款协议,随后D公司将2.64亿元资金借给项目方C公司,20208C公司作为吸收合并方将D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D公司于20201225日注销。2021111B基金收到项目方C利息款20,550,000.00元,现项目方C就利息款要求基金管理人代基金开具利息发票。此基金已经将利息款计算完税金后的余额转入了投资人E

请问1.此项业务中这个利息收入发票到底是应该哪个公司开具?客户的疑惑是B基金从C公司收取了利息,但是B基金只是一支基金产品,无法律主体,所有事务都是由基金管理人A公司代理,包括代扣税金,开票等,但是如果A公司来开具发票,A公司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但是A公司实质又没有收到相应的现金流,现金流是B基金扣留掉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税后直接返还给了投资人,而最终的投资人E是作为投资收益入账,不会给A公司开具发票。

2.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正常缴纳所得税吗?

3.最终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入账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1.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作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其后续补充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基金管理人A公司作为B基金的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利息收入的发票。

发票开具主体为管理人,并不代表管理人取得该项收入的所有权或最终收益。管理人开具发票后,相关税费通常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人实际收益会相应减少。基金管理人开具发票后,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税负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仅就其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自身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属于基金财产,最终归属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仅作为纳税义务的履行主体(如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就该项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由实际取得收益的投资人承担。


3. 投资人E如为企业,则其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规定企业投资人从契约型私募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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