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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卡方销售储值卡并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票务公司(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收款销售储值卡并开具了预付卡发票(不征税税率)。消费者实际消费后票务公司售卡方向影院(销售方)支付款项,销售方再根据一定比例向售卡方结算手续费。但是影院(销售方)未根据向售卡方收取的款项开具结算款发票。在该种情况下:

1.票务公司(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票务公司是否可以只针对收到销售方手续费部分确认为收入?是否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的收款不确认为收入,向销售方支付的结算款不作为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四条第二条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据此,“售卡方”销售卡,不缴纳增值税,应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取得的手续费,应确认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售卡方”代销售方售卡收取的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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